浙江工商大学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管理细则
日期:2025.11.18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质量,提高招标效率,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工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及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招标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细则所称的工程量清单是指依据国家标准、设计文件、招标要求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管理,是指对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复核及评价等全过程进行原则规定和流程管理。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遵循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省市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程序:
(一)任务委托。当工程设计文件达到招标所需深度时,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工期目标、现场条件等。
在开展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的同时,将复核委托书(列明送审类型、工作时间节点)及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做好实施复核准备工作。
(二)提供资料。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向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必要的相关项目资料,包括:
1.经审查(如有)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电气、装修、基坑围护(如有)等设计资料;
2.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其他与编制工作相关的资料。
(三)成果编制。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规范、设计文件和招标要求进行工程量计算、清单编制及控制价组价,成果文件应在合同签署并提供完整图纸后按期提交,其中,预算价在400万以内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预算价在400万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编制过程中,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负责协调设计单位及校内相关部门解答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图纸疑问等问题。
(四)内部审核。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初步编制成果文件后,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进行内部研究审核,并形成审核反馈意见。
(五)修改确认。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的审核意见对编制成果进行修订、完善。
(六)成果报送。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成果文件经审核确认后及时报审计处复核。
(七)根据审计处复核意见,调整和完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并书面回复复核意见采纳情况。
第六条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通过调整工程设计、招标内容及范围,或向概算批准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等方式,达到概算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考核管理。在项目工程变更、结算审核、巡视审计等过程中,如有发现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误差的,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等有关规定,对造价咨询单位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将下列情形判定为成果质量不合格:
1.单项误差率±10% 及以上的项目占所有项目数量10% 以上(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除外);
2.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综合误差率5% 及以上。
第八条 评价结果作为造价咨询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判依据,如有不合格情形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如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除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应对相关单位进行追偿。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