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5.11.18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提升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省市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功能需求及使用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应严格设计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审查管理,相关条款中应明确界定设计范围、深度、周期、各阶段成果文件要求、服务质量标准、现场服务要求、违约责任及设计费支付办法等相关要素。
第三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应加强设计全过程质量与投资控制管理。重点涵盖以下环节:
(一)前期审查:组织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内部审核论证,重点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概算编制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和使用需求。
(二)过程监管:不定期抽查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派驻现场代表、及时响应现场技术问题。对设计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失误、投资失控或频繁变更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三)协同管理:在施工图会审、重大设计变更论证等环节,可邀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学校使用部门及校内外专家等共同参与,确保设计成果的科学性与实用性。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合同约定,履行设计职责,对设计质量及投资控制承担责任。
(一)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理解学校的使用需求和定位,进行多方案比选。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严禁漏项、缺项,确保概算能有效控制工程总投资。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意见。设计文件应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设计规范,避免“错、漏、碰、缺”,从源头上减少施工阶段的变更。
(三)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应参加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就设计意图、关键技术、施工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并书面回复会审中提出的各类问题。
(四)设计服务与配合:设计单位应提供良好的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派驻代表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参与设计变更,遵循“先论证、后审批”的原则。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按程序报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批准。
第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建设条件、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合同约定、现行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应确保概算工程量与建设内容一致、定额套用准确、计费合理、措施费用齐全。概算综合误差率8%及以上的,视为编制质量不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设计单位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实行设计、校对、审核三级审查制度,确保出图质量。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必须加盖有效的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印章。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完成各类报建、报审工作,确保设计文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导致投资失控或造成损失的,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按招标文件及设计合同约定进行追责和索赔。如有严重违约、失职等情况的,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启动终止合同程序。
第九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应与设计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若发现设计人员有违反廉政协议情况的,严格按协议书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