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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基本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5.11.18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理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效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结合学校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管理。约定内容主要包含:监理工作实施依据与主要服务内容;派驻项目现场主要监理人员职称资格、人员数量、驻现场时间与到位到岗要求;不作为的界定;考核办法与所对应违约处理措施;监理费支付办法等。

第三条 加强项目开工前对监理单位的进场审查。主要审查内容: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派驻项目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符合投标文件承诺要求。审查后做好相关记录,需整改项目以工作联系单方式明确告知,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条 加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以不定期抽查方式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监理。以不定期抽查方式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各项规范、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抽查时,做好相关记录,需整改项目以工作联系单方式明确告知,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对监理现场工作的抽查考核,督促监理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管理:

(一)不定期抽查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重点抽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加强监理旁站记录、监理日记等的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重点检查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项目设计文件相吻合。

(三)加强对监理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及抽样送检工作的监督,不定期抽查施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必要时,现场代表可在监理抽样送检的基础上,按程序另行抽样进行复检。

(四)加强对监理落实质量缺陷整改的监督,不定期抽查监理质量缺陷整改落实及整改完成后的意见签署情况。

(五)加强对监理工程量审核工作的监督,根据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单位复审情况,对监理公司审核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量的质量作出评价。

(六)进一步督促监理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工程进度控制。重点抽查,当进度发生或者预计发生重大偏离时,是否及时报告并提出有效解决措施。

(七)进一步督促监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检查,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并复验至合格;对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向学校进行报告。

抽查时,做好相关记录,需整改项目以工作联系单方式明确告知,按要求进行整改。现场发现监理人员有不称职行为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理,第二次可要求监理公司更换该人员。监理公司发生违约情况,按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进一步要求监理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管理工作:

(一)要求监理规范日常资料管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

(二)要求监理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做好影像资料拍摄留存工作,并于每月末交给现场代表。

(三)要求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核对,配合学校完成归档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督管理工作;签证不履行保修合同的事项,并签署监理意见。

第八条 继续要求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并做好现场监理廉洁自律教育,若发现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协议书情况的,严格按协议书约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学校损失,严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监理单位有严重违约、失职等情况的,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启动终止合同程序。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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