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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或品牌”变更实施细则

日期:2025.11.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切实提高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项目管理实际与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主要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品牌由施工单位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选定,一经选定,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发生以下情况时,施工单位申请后经批准可对投标承诺的主要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品牌进行变更:

(一)设计变更;

(二)本地市场不供应或不能保证正常供应;

(三)其他不得不变更情况。

第三条 招标文件未推荐生产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申报具体品牌与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并向校园建设处驻现场代表备案后落实采购。

第四条 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品牌出现第二条情况需要变更时,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并附完整佐证材料,变更后生产厂家或品原则上在招标文件推荐范围内。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时,需作出费用调整情况说明。

第五条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后,由校建处工程管理科牵头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形成调查纪要,复杂情况下,也可组织


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论证主要内容为:

1.施工单位所反映情况是否属实?是否需要更换?

2.施工单位所建议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品牌是否满足设计使用要求?

3.施工单位所建议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品牌与投标文件承诺相比,是否存在降档可能?

4.其他需要论证内容若有)。

第六条 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审批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涉及金额10 万元以内的变更,由校园建设处工程建设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

(二涉及金额在10 万元30 万元之间的变更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

(三)涉及金额在 3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之间的变更,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批准;

(四)涉及金额 300 万元(含)以上的变更,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批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对主要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品牌未选定或存在缺漏的,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报,经校园建设处初审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批复。

第八条 本细则自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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