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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基本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日期:2025.11.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切实提高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就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先由施工单位先行自检,合格后将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监理部经资料检查合格前提下,第一时间派出监理工程师对实体进行检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及时将结果告知工程管理科驻现场代表。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报验的审核工作,以到货验收与现场取样送检相结合方式进行,必须保证资料与工程实体使用一致。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一经发现,校园建设处将严肃处理,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第四条 监理单位工程师应按照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对隐蔽工程实体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合格后在检查记录上签字。隐蔽工程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隐蔽工程不合格的,须要求施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并复检,直至合格。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会同工程管理科驻现场代表,要求施工单位返工甚至停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校园建设处对隐蔽工程的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工程管理科驻现场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比重(与单位工程中各分部隐蔽工程总量相比),土建一般不少于10%,安装一般不少于5%

 涉及造价变更且变更量需在现场核定的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呈交变更量确认单,工程管理科现场代表召集监理、跟踪审计(或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参加,四方对变更量进行现场确认。

 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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