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日期:2025.11.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切实提高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具备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上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完成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各类各项专项验收及检测。
特殊情况,经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与学校同意,并报备属地质安站批准后,项目可进行“容缺”验收。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和施工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自审、自查、自评,自评完成后,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监理项目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综合计划科、采购科提前安排好各类专项检测(消防、水质、空气、节能保温、防雷、综合布线、沼气池、人防、管道燃气等)。
(二)监理单位牵头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工程实体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报工程管理科驻现场代表。
(三)校园建设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与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初步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复验通过后,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四)校园建设处组织设计、监理、勘探、施工等单位参加五方主体验收,对项目竣工资料及实物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由监理项目部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发现观感质量、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图纸要求的,以整改通知单方式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其主要内容包括:缺陷部位、存在问题、整改期限、责任人签字等。整改结果经复验合格后,由五方主体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报属地住建局质安站,出具相应的监督报告。
(五)综合计划科、采购科安排进行其他各类专项验收(消防、特种设备、人防、环保、环卫、市政(含地下管线)、绿化、档案、规划等)。完成后,报属地住建局进行最后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 校园建设处应积极配合属地住建局做好验收、备案工作。
第六条 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